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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货不对版”是否构成欺诈?

发布时间:2024-11-11点击: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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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至某口腔门诊部就诊,选择某冠军版牙颌畸形矫形器进行牙齿畸形矫正治疗。陈某诉称,某口腔门诊部在治疗过程中实际使用的是某标准版牙颌畸形矫形器,其行为构成欺诈,应向陈某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牙颌畸形矫形器冠军版与标准版在价格、材质、佩戴方法、佩戴舒适度上均有一定差异。陈某在诊疗开始时选择的是冠军版,目的即为缩短治疗周期,提高诊疗过程中的舒适度,也为此支付了更高的费用。某口腔门诊部应当按照约定在诊疗过程中全程向陈某提供冠军版。某口腔门诊部未取得陈某的同意,擅自选用价格更低的标准版进行替代,在陈某知晓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后,才将矫形器予以更换。某口腔门诊部故意隐瞒,不按约定提供商品及服务,构成欺诈,应当按治疗费的三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法官解读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口腔健康日益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口腔医疗服务事关口腔健康,是一个相对专业的医疗服务领域。由于信息不对称,诊疗过程、器材的材质、功效、美观度等完全依赖于口腔医疗机构的专业指导,口腔医疗机构应秉承最大诚信原则,向消费者披露相关产品信息,按照消费者所选定的品牌、材质、规格使用相关治疗器具与耗材,并在诊疗过程中及时向消费者披露使用的情况及治疗进展,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消费者在就诊时,选择的是价格更高、材质更好、佩戴更为舒适的牙齿畸形矫形产品,口腔医疗机构应按约定提供对应的产品。但口腔医疗机构擅自更换产品并故意隐瞒,该欺诈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注:以上内容摘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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