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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失信不立,付出代价不菲

发布时间:2024-03-08点击:241




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组成部分,不仅是公民道德的基石,也是企业经营的宝贵财富。然而实际生活中,部分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存在的不诚信行为,影响了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破坏了社会风气和道德风尚。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向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出合理建议,以期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公司为劳动者申请落户指标,劳动者提前辞职被判赔偿


邹某于2019年8月入职某保险公司时,为获得北京户口而与公司签订《五年服务承诺协议》,载明:“本人自愿承诺自入公司后,获取公司引进指标日起至少为公司服务满五年。在五年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的,本人自愿支付公司补偿金50万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接收函载明:该生须在引进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后办理落户手续。




  2021年2月,邹某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3月31日解除。保险公司要求邹某支付补偿金,如未支付将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随后,保险公司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邹某支付补偿金50万元。仲裁裁决结果驳回保险公司的仲裁请求,后保险公司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遂诉至法院。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五年服务承诺协议》后,保险公司依约为邹某取得进京落户指标。后邹某因未在保险公司连续工作满三年故未能办理落户手续。户口进京指标系稀缺资源,邹某提前离职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为其办理户口落户指标存在人力资源方面的成本支出,并对未来人才引进造成一定损失,故判决邹某向保险公司赔偿损失,酌定金额为5万元。


劳动者提供虚假休假证明,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获支持


  肖某于2006年入职某公交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7月,肖某向公司提交《某医院休假证明书》,显示:“姓名:肖某;扼要病情及印象:颈椎病;治疗建议:休息一周;医师:薛某;2019年7月8日。”后肖某于2019年7月9日至15日休病假。随后,公司发现休假证明上的日期有修改的痕迹,肖某称休假证明系2019年7月9日开具,不清楚为何书写的是8日。




后该医院医务处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患者肖某假条为我院创伤科医师薛某于7月2日出具,假条底联中并无修改痕迹。经核查,我院门诊挂号系统内未发现肖某当日挂号记录,属于医生个人违规开假行为。目前,我院已按相关规章制度对当事医师进行处罚。”


  公交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规定,“连续旷工3天,12个月内累计旷工5天的,系员工严重违反请假、考勤制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8月31日,公交公司以肖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肖某解除了劳动合同。肖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于2019年7月9日至15日休病假,但其提交的休假证明为医院于2019年7月2日出具,日期由7月2日涂改为7月8日,且2019年7月2日肖某并未在该医院实际就诊。


公交公司的《员工劳动考勤管理规定》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交病假诊断证明或用不正当手段索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的,按旷工处理。公司以肖某旷工7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判决公交公司无须与肖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观察思考


诚实守信,劳资双方应共同遵守

  2018年至2022年,昌平区法院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5262件。这些案件呈现四大特点:

一是与经济形势呈现高度关联性。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涉及“共享用工”“灵活用工”等新业态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上升。
二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多发。主要发生在民营企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
三是中小微企业败诉率高。部分中小微企业制度不完善,缺少合同意识和程序意识。
四是劳动争议诉讼请求复合多元。劳动者主张的权利通常在两项以上,甚至可达十项。


实践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普遍存在法治观念淡薄、法律知识匮乏的问题,一些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绩效考核等管理缺乏规范性,有的甚至恶意规避法律责任,侵害劳动者的休息休假、享受补贴等权利,还有个别劳动者重权利轻义务,滥用法律法规中的倾向性保护条款进行恶意诉讼,这些都成为了引爆劳动争议纠纷的风险点。


  昌平区法院提醒广大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务必认真审阅所签署的文件,查看合同是否完整装订、是否有骑缝章等,署名的同时签署时间。增强证据留存意识,妥善保管相关协议、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相关证据、薪资发放记录等材料,以便发生争议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些劳动者在聘用期内违约离职,或用假文凭以“蒙骗”方式入职,这类现象时有发生,困扰着不少用工单位。


对此,昌平区法院建议用人单位严把招聘关,制定科学标准,对岗位要求、薪资待遇、违约金等进行详细说明,加强审查力度,在日常经营中要完善劳动者的薪酬、考勤和考评的规章制度,强化内部人员管理,保障好劳动者的安全和权益,降低劳动用工风险。同时,劳动者也要秉持诚实守信原则,严格遵守用人单位规定,切不可存在侥幸心理。



注:以上内容摘自《人民法院报》,作者:周洁 赵振杰 江健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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