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失信不立,付出代价不菲
邹某于2019年8月入职某保险公司时,为获得北京户口而与公司签订《五年服务承诺协议》,载明:“本人自愿承诺自入公司后,获取公司引进指标日起至少为公司服务满五年。在五年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的,本人自愿支付公司补偿金50万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接收函载明:该生须在引进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后办理落户手续。
2021年2月,邹某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3月31日解除。保险公司要求邹某支付补偿金,如未支付将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随后,保险公司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邹某支付补偿金50万元。仲裁裁决结果驳回保险公司的仲裁请求,后保险公司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遂诉至法院。
肖某于2006年入职某公交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7月,肖某向公司提交《某医院休假证明书》,显示:“姓名:肖某;扼要病情及印象:颈椎病;治疗建议:休息一周;医师:薛某;2019年7月8日。”后肖某于2019年7月9日至15日休病假。随后,公司发现休假证明上的日期有修改的痕迹,肖某称休假证明系2019年7月9日开具,不清楚为何书写的是8日。
公交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规定,“连续旷工3天,12个月内累计旷工5天的,系员工严重违反请假、考勤制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8月31日,公交公司以肖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肖某解除了劳动合同。肖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于2019年7月9日至15日休病假,但其提交的休假证明为医院于2019年7月2日出具,日期由7月2日涂改为7月8日,且2019年7月2日肖某并未在该医院实际就诊。
2018年至2022年,昌平区法院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5262件。这些案件呈现四大特点:
昌平区法院提醒广大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务必认真审阅所签署的文件,查看合同是否完整装订、是否有骑缝章等,署名的同时签署时间。增强证据留存意识,妥善保管相关协议、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相关证据、薪资发放记录等材料,以便发生争议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些劳动者在聘用期内违约离职,或用假文凭以“蒙骗”方式入职,这类现象时有发生,困扰着不少用工单位。
注:以上内容摘自《人民法院报》,作者:周洁 赵振杰 江健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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