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变被保险车辆性质,保险公司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为什么我买了保险却不能赔付?那这样我买保险的意义在哪?”“你擅自改变了投保车辆性质,商业险无法赔付!”2023年12月13日,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2月18日,原告赵某所有的轻型厢式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保险,保险期间自2023年2月24日至2024年2月24日。
2023年5月15日,原告车辆在河南省卫辉市 G107与一辆大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卫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负全部责任。
原告与被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赵某将其诉至卫辉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车损36732元、鉴定费2000元、施救费1800元。
且根据被告提供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单(电子保单)及机动车商业险条款、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等证据,证明被告在原告投保时,对该条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赵某使用投保车辆从事货拉拉营运业务,已经改变了车辆原有使用性质,使得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赵某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避免将来因发生交通事故时面临保险公司拒赔的风险。
注:以上内容摘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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