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跨类抢注驰名商标,“快手老铁”被认定无效
近年来,我国商标品牌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商标申请注册质量不断提高,商标品牌影响力不断增强。但同时,“囤商标”“傍名牌”“搭便车”“蹭热点”等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仍有发生。 12月1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典型案例及专项审判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商标恶意注册,通常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声誉,损害他人在先权益,或者侵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目前我国的商标注册成本相对较低,而公共资源、社会热点、突发事件中的特有词汇,名人姓名、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等标志通常具有较高公众关注度,不法行为人将前述标志抢注为商标,便可充分利用其所具有的流量及附加商业价值,将其变现为不正当商业利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多措并举,对商标注册行为予以规制。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鱼水介绍,首先,该院充分运用商标法绝对条款,加大对恶意注册的打击力度; 其次,该院准确适用商标法相对条款,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引下,准确把握相关法律条款,将主观因素和恶意情节纳入各条款的判断和适用中,加大对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等行为的打击力度;此外,该院在商标民事案件审理中加大对恶意注册并滥用商标权行为的规制力度。
在此次通报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法院针对行为人恶意跨类抢注他人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的行为,充分考虑互联网环境下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受众是否高度重合等因素,合理确定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
本案诉争商标“快手老铁”由某酒业销售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 “会计”服务上。引证商标由某信息技术公司于2015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节目制作、娱乐”等服务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某信息技术公司的“快手及图”商标构成使用在“节目制作、娱乐”等服务上的驰名商标。诉争商标为文字“快手老铁”,且“老铁”亦为其他公司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故诉争商标构成对“快手及图”的复制、摹仿。虽然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服务与“节目制作、娱乐”等服务存在差异,但考虑到“节目制作、娱乐”等服务均为快手平台提供的面向普通消费者的服务,快手平台的注册用户高达7亿,故其服务的对象必然包含“会计”服务的对象,上述服务的对象具有重合性。此外,基于快手平台的巨大流量,从事“会计”服务的主体亦有可能通过该平台进行宣传,二者在服务内容上可能存在联系。因此,相关公众看到使用在“会计”服务上的诉争商标时,容易将其与“快手及图”商标建立相当程度的联系,误认为其服务来源于某信息技术公司或存在特定联系,削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致使某信息技术公司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据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无效。
注:以上内容摘自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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