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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机构绝不能沦为排污企业的“帮凶”

发布时间:2023-11-07点击:15


只测两个排气口,剩下的全部造假。近日,记者相继卧底西安、太原两家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发现他们经常弄虚作假,通过伪造、篡改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等方式,帮助排污企业蒙混过关。


NOTE

一般来说,很多污染环境行为具有隐蔽性,但环境污染的损害又具有复杂性、持续性、潜伏性、广泛性、不可逆转性,一些被污染的土地、河流需要数十年乃至数百年才能恢复原状。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主要就是为了客观中立地监测环境数据,防止企业超标准排污,避免给自然环境带来不可逆转的损害。然而,一些监测机构不仅监测不规范,还通过采样造假、修改数据、无中生有等方式为企业排污“打掩护”,俨然沦为制造污染的“帮凶”。


据报道,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这些监测机构拿自来水替代医疗污水水样;废气监测需要现场监测,采样员只实际监测2组数据,编造了余下的22组数据,监测仪器留的“后门”则为随意编造数据提供支持;与被监测的企业串通,通过临时添加药剂的方式,污染物超标40多倍仍可合格……


可以说,监测机构的种种行为,不仅全部突破底线,甚至毫无廉耻和道德。在这些监测机构的“指导”、掩饰、伪装下,这些企业反而可以更放肆地排污。从这个角度说,监测机构比排污企业的主观恶意性更大,更应受到严肃处理。

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弄虚作假,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意味着,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一旦造假,相关人员不光面临民事连带责任、行政处罚等,甚至还有身陷囹圄的风险。


污染环境绝非小问题,直接排污行为应当受到处罚,那些站到环境保护对立面的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危害一点也不轻,也应严惩重罚。当然,重罚之余也应反思和改良,比如当前监测机构的运营模式是企业先付少部分款,监测完后再付尾款。



一些企业就以此威逼利诱监测机构必须出具满意的监测报告后方付款。这就让本应客观、独立的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为了收益与排污企业成为利益共同体,致使监督角色形同虚设。因此,在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过程中,不妨构建更科学合理的运行模式。比如,由企业通过抽取方式在数据库中随机选择监测机构;或者由企业先行将费用全部结清,以降低监测机构为讨要剩余款项刻意迎合排污企业的概率;或者由企业先行将费用交至其他中立机构,待约定的监测事项完成后由监测机构向该中立机构领取,确保环境监测机构与排污企业的利害关系得以有效隔离,让其更加客观、中立地监测数据,有效监督排污行为。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也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对监测机构来说,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严格规范自身行为,绝不能同排污企业沆瀣一气,混淆角色定位,破坏生态环境。对企业来说,只有摒弃在环境监测数据上打小算盘,推动生产方式绿色转型,才能为自身赢得更长远、更持久的发展。



注:以上内容摘自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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