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在欠条上签名,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张某向李某借款十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并出具一张欠条,王某作为张某和李某的共同好友,参与了整个借款过程并在欠条上签名。现因张某无力向李某还款,李某向张某和王某主张债权。王某虽主张其仅为见证人,但张某、李某、王某在审理过程中均认可,李某出借案涉款项时明确要求,该笔借款必须有保证人,故法院在审理后依法判决张某应向李某支付欠款十万元,王某对张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各当事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均认可,李某曾明确表示出借案涉款项的前提是该笔借款必须有保证人,且有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材料可以佐证,故王某在欠条上签名捺印的行为,应视为其为案涉欠款提供担保,其身份应为保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最后,如果王某实际承担了保证还款责任,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即王某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对张某享有追偿权。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证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谨慎签署名字,尤其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上的签名属性应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对个人和他人财产造成损失。
注:以上内容摘自中国法院网。
- 鑫诚法务 为您服务 专业专注 安全放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