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刺激跳楼者不跳不是人?起哄怂恿不止诛心还违法
据了解,上述轻生男子年仅24岁,当时站在20多层高的楼顶徘徊,路过的沈某用言语刺激,周边有人嬉笑,最终男子跳楼身亡。对此,很多网友纷纷斥责起哄者“太坏了”“应该惩处”;还有网友惋惜道“如果当时有人劝慰他,或许有不一样的结果”。
“在我国刑事立法上,自杀行为并不是一个违法行为,帮助自杀的行为一般很难归入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中,对于起哄者也很难认定其违反刑法。”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谢澍说,原因在于起哄者对自杀的结果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存疑的,即很难说当事人是因为这些言论而最终选择轻生。但如果涉及怂恿、诱骗未成年人自杀的,则另当别论。
陈东鸣说,现实中,对轻生者围观起哄,不仅助势轻生者自杀,造成他们心理上或生命健康的伤害,还可能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碍救援施救,“因此,如果现场围观起哄人员对救援工作造成了妨碍,扰乱了救助机构的救助行动,可根据其妨碍救援的程度进行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刑事处罚”。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刑委会副秘书长隗卓然律师说,从刑事责任角度评价,一般情况下教唆他人自杀难以被认定为犯罪,但有两种情况除外,一是教唆者与被教唆人之间有相互抚养义务(如夫妻之间),一方唆使本无自杀念头的另一方自杀,或者一方意图自杀,另一方怂恿的,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另一种情况是,唆使无行为能力的人自杀,也要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从行政处罚角度而言,对于起哄寻乐、怂恿他人自杀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滋事行为,可给予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从民事赔偿责任角度来说,起哄者对意欲自杀者起到了推波助澜、强化自杀决心、伤害自杀者亲属的作用,是一种侵权行为,情节恶劣的,可根据民法典规定,要求其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费等民事责任。”隗卓然说。
专家认为,就苏州沈某发表怂恿跳楼等不当言论,虽然无法知道如果沈某没有说出那些诛心之言,年轻男子是否会放弃跳楼,从严格意义上讲,沈某的不当言论与年轻男子跳楼也难以建立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沈某难以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沈某并非毫无责任,他要为自己的不当言论付出代价,警方的通告也证明了这一点。
与现实中对轻生者围观起哄相比,在网络平台上,由于信息传播迅速、网友非实名等原因,起哄怂恿者往往更多。那么,平台是否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谢澍认为,平台要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自杀直播、起哄自杀等行为,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不文明行为,平台应当予以审查和封禁,审查不力则承担没有履行监管职责的违法责任。
隗卓然则认为,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通过直播、拍摄视频等方式传播他人自杀行为,可能存在以下法律责任:侵犯轻生者个人隐私权;相关视频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的传播信息内容,损害了网络空间和社会良好秩序;在渲染自杀的同时,可能涉及鼓励教唆他人自杀。“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减少起哄怂恿者,轻生的人就会多一丝被救援的希望;减少一次极端直播,主播们就会多一分安全保障。对此,有关方面该怎么做?
谢澍认为,针对起哄者,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更有效的现场处置机制,加强对现场的控制,对起哄者及时加以规劝和制止。对起哄怂恿者虽难以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进行批评和教育,传递正确的价值观。同时,这种起哄行为的发生体现了部分群众对生命的不尊重,所以还要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陈东鸣看来,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对于故意起哄、刺激轻生者自杀的行为要进行严厉处罚,完善处罚标准;对于教唆情节严重者,甚至妨碍救援者,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围观看热闹的要予以口头批评。社会要加大宣传教育,可以在各大网站及短视频平台以案释法,以此来弘扬和谐友善的社会风气。要加大监管,政府各部门要联防联控,资源共享,共建共享,对于一些不当行为及时曝光;畅通群众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及时反馈。
对于网络平台,专家一致认为应加强审核和监管。我国《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明确,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注:以上内容摘自法治日报,记者:张守坤。